文號:青產交〔2022〕46號-2022版
發布時間:2022年9月20日
債權資產交易規則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交所”)進行的債權資產交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21〕102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債權資產,是指來源于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或其他非金融企業依法所有的債權類資產。
第三條 委托方轉讓債權資產,應依照監管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外部審批等相關程序,保證該轉讓標的可以在產交所合法轉讓。
第四條 從事債權資產交易活動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轉讓委托
第五條 委托方債權資產公開掛牌轉讓,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債權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委托書;
(二)委托方內部決策文件;
(三)審批機構批復意見;
(四)債權資產處置方案;
(五)債權資產產生和合法接續的證明材料;
(六)轉讓標的設置其他權利的,相關權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根據相關監管規定提交估值定價形成依據;其他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公司(企業)應根據國資管理規定要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八)轉讓標的權屬關系復雜的,產交所可以要求就轉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九)委托方主體資格信息不能從產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統中直接獲取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類證照復印件。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原則上委托方不應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第七條 委托方在委托掛牌時可以選擇是否設置保證金條款,若設置保證金的,應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所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守《青島產權交易所信息披露操作指引(產交所[2016]18號)》的規定要求,并在產交所網站進行公開發布。
第九條 轉讓公告的發布期限原則上不應少于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其中委托方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公司(企業)的: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含2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100萬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在轉讓公告期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發布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內,委托方不得擅自變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委托產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發布期間,意向方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委托方應接受意向方的查詢洽談。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十三條 意向方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上報名管理規定》(青產交[2021]7號),在公告期內登記受讓意向,并按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交納保證金。
第十四條 受讓金融企業債權資產的意向方應符合監管部門的資質條件要求。
第十五條 意向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交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確定的競價方式及《青島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規則》、《青島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一次報價規則》組織競價。
第十七條 委托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的掛牌價作為競價起拍價。
第十八條 委托方可以選擇是否設置保留底價并設定掛牌價。委托方設置保留底價的,應在轉讓公告中設置保留底價條款,披露交易方式、成交原則及相關信息。保留底價采取密封方式移交產交所,在競價活動結束后,由產交所與委托方共同見證啟封。
第十九條 競價活動結束后,產交所將競價系統生成的競價結果通知委托方。當委托方采取設置保留底價的交易方式時,采取如下成交原則:
若最高報價等于或高于保留底價則按最高報價成交;
若最高報價低于保留底價則由委托方確定是否公開保留底價:
1.當委托方決定不公開保留底價時,委托方可以要求再次組織競價,再次競價起拍價為上次競價的最高報價,若最終報價仍低于保留底價,則項目不成交。
2. 委托方可決定公開保留底價,應采取由意向方書面約定方式,確認是否按保留底價成交。保留底價的公開范圍由委托方選擇,可以僅限于最高報價意向方,也可按報價從高至低的排序依次向意向方公開并征詢意向方的成交意向。
第六章 簽約、結算、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確定受讓方后,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債權資產交易合同,按合同約定辦理價款結算與資產交割。未被確定為受讓方的意向方,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所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通過產交所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產交所指定的交易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依交易合同約定辦理債權資產交割手續,并應依法履行告知債務人等相關義務。法律法規對債權資產轉讓交割手續有特別規定的,交易雙方應遵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交易雙方向產交所提交交易合同且按照《青島產權交易機構服務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后,產交所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二十四條 產交所按約定向委托方劃出交易價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交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交易期間若出現中止、終結情形,按照《產權交易中止和終結管理辦法》(青交所[2019]15號)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產交所作為債權轉讓交易場所,無法亦不應就轉讓交易標的負有或承擔盡職調查等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交易雙方應分別對各自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委托方可以在債權資產正式掛牌轉讓前,委托產交所開展市場招商、推介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債權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主體持有的債權資產交易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產交所。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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