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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產權交易所房屋公開招租業務規則(試行)(青交所〔2018〕2號-2021版)

來源:  時間:

文號:青交所〔2018〕2號

發布時間:2021年9月16日

青島產權交易所

房屋公開招租業務規則(試行)

(青交所〔2018〕2號,經中共青交所支委會2021年第12次會議研究,2021年9月16日第一次修訂。)

 

 為規范青島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青交所”)房屋公開招租業務,明確業務流程,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房屋依法公開招租行為。

第二條  房屋公開招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青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應符合《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統一公開招租管理辦法》(青財資〔2019〕14號)規定;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應符合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房屋租賃應符合《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青國資委[2008]57號)、《青島市政府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資產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國資委〔2016〕17號)等規定;法律法規有特別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受理招租委托

第三條  招租方應當具有所招租房屋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四條  招租方應當向青交所提交《房屋公開招租信息披露委托書》及所需材料,并保證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無虛假和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事項,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青交所對涉及招租房屋相關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核。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青交所應及時告知招租方,要求招租方進行調整。

第六條  房屋公開招租原則上不應針對承租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并由招租批準機構審批。

第七條  招租公告應當對招租方和招租房屋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租方的名稱、地址;

(二)招租房屋的名稱、面積和坐落位置、用途要求等情況介紹;

(三)公告(報名)起止時間;

(四)出租期限及出租底價;

(五)承租方資格條件;

(六)保證金;

(七)聯系方式和聯系人;

(八)其他需披露信息。

第八條  招租方需提交的資料和要求:

(一)《房屋公開招租信息披露委托書》;

(二)招租批準機構的批復文件、招租方請示文件、招租方相關決策文件;招租方設置承租方資格條件的,應有招租批準機構書面認可;

(三)不能直接從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統中直接獲取信息的招租方(視為招租方同意青交所從接入的征信系統中直接獲取信息),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類證照復印件;

(四)招租方有關招租房屋產權登記證明或其他相關權屬證明復印件;

(五)評估報告;

(六)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提交《房屋租賃合同》電子版(約定事項需填寫完整);其他區市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房屋租賃按照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招租方決定是否提交《房屋租賃合同》電子版;

(七)招租方應就招租房屋用途、租金支付方式、招租房屋交接等事項在交易條件中約定。如項目涉及免租期、裝修或改建要求、原承租方費用補償等其他特殊事項,也應在交易條件中進行約定;

(八)招租房屋涉及共有或招租房屋上設置其他權利的,應當提供相關權利人同意出租的有效文件或對權利限制相關安排的說明文件;

(九)招租方應對招租房屋的清收交付承擔全部責任。公開招租信息發布前招租房屋內有承租方的,招租方需提供《招租方清房交付承諾函》;如招租方不能提供,應協調原承租方向招租方出具即時搬離的承諾;

(十)招租房屋涉及優先權的,招租方負責在《房屋公開招租信息披露委托書》中予以明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青交所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所需提交的資料。

招租房屋權屬關系復雜、存在妨礙招租活動情形的,青交所可以要求招租方就相關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條  招租信息披露應當遵守《青島產權交易所信息披露操作指引(青交所[2016]18號)》的規定要求,并在青交所網站進行公開發布。

第十條  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低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在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招租方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招租方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動自行終結,青交所將相關情況告知招租方。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首次招租公告的租賃價格不得低于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招租方可以降低租賃價格或變更招租條件后重新披露招租信息。

青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首次公開招租未成交,經招租批準機構批準,可在不低于評估價90%的范圍內,組織再次招租。連續兩次降價后公開招租未成交的,招租方可自行尋找承租方,由此產生的意向承租價格不低于前期掛牌價格時,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掛牌價格時,以意向承租價格為底價再次到青交所進行公開招租。

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首次公開招租未成交需要降低租賃價格的,按照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房屋招租首次公開招租未成交需要降低租賃價格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期間不得擅自變更招租公告中公布的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需經原招租批準機構批準,由青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發布,并重新計算信息披露期限。

 

第四章  受理承租意向

第十四條  意向承租方應當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期間,意向承租方可對招租房屋進行資料查閱和實地踏勘。招租方負責接待意向承租方資料查閱和現場看樣,不得無故拒絕意向承租方的資料查閱和實地踏勘要求。招租方對資料查閱和實地踏勘的意向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露意向承租方信息。意向承租方在資料查閱和實地踏勘時獲取的招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或泄露。

第十六條  招租方設置承租方資格條件的,由招租方負責對承租方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并出具符合條件證明書。意向承租方提交意向承租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條件證明書。

第十七條  意向承租方應在信息披露期限內提交承租申請,青交所負責對意向承租方進行登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請,即視為對招租房屋和信息披露事項做出詳盡了解,接受招租公告要求的交易條件,遵守青交所相關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  意向承租方申請意向承租需提交所需材料,并保證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內容真實、合法、有效、無虛假和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事項,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一)意向承租方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島產權交易所非自然人意向登記表》;

2.不能直接從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統中直接獲取信息的意向承租方(視為意向承租方同意青交所從接入的征信系統中直接獲取信息),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類證照復印件;

3.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承租方資格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應按公告要求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其所設資格條件證明書;

4.其他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意向承租方為自然人的,需提交:

1.《青島產權交易所自然人意向登記表》;

2.不能通過“人證同一認證設備”識別身份信息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信息披露公告中設定承租方資格條件的,意向承租方應按公告要求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其所設資格條件證明書;

4.其他所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  意向承租方需按信息披露規定要求交納保證金,所交納的保證金應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時間前到達青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保證金未按時到賬的,意向申請資格無效。

 

第五章  組織競價

第二十條  招租信息披露期滿后,由青交所依據《青島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規則》(青交所[2015]5號) 組織網絡競價。

第二十一條  承租資格確定后,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在1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六章  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  確定承租方資格后,承租方應當按《承租付款通知書》將首期租金余款(扣除保證金后的租金款項)與交易服務費交納到青交所賬戶。

第二十三條  承租方將首期租金余款和交易服務費付清后,青交所給招租方出具《承租資格確認通知書》。招租方與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招租方負責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方交付招租房屋使用權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交接完成后雙方簽署《租賃交付(交接)確認書》。

第二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及《租賃交付(交接)確認書》簽署后提交給青交所,青交所給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將首期租金(不計利息)在1個工作日內支付招租方指定賬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保證金的處置按《青島產權交易所保證金管理辦法》(青交所[2015]4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現爭議事項,招租方和承租方均可申請青交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可通過司法程序追究相關方責任。

第二十七條  青交所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審核,租賃雙方自行承擔相關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青交所負責解釋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2022年1月1日廢止

 

 

附件:房屋公開招租信息披露委托書(202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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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產權交易所

  • 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156號國金中心9號樓1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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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術部門咨詢電話:0532-6671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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